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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锐律师发布日期:2022-03-11

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意见,貌似与社会个体并无太多关联的内容,却标志着上海地区“同命同价”走完最后一公里。

整个路程的起点需要从2004年开始叙述。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虽然在此之前,法院就已经按照此种方式处理,但此解释却是第一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区分城镇和农村来进行赔偿。
2005年12月,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3名女中学生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丧生。城市户口的两名女孩家庭,分别得到20余万赔偿款,但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按照《解释》核算下来的死亡赔偿费只有5.8万。
2006年1月经中国青年报报道后,“同命同价”的话题引起社会讨论。

2006年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表示,拟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保障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使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内容基本确定了城市生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随后,各地陆续按照最高院批复精神,取消户籍单一依据,而是综合考量“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来源”,来判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市生活后,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

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10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11年9月,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二十九次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对上海市中小学生因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做了修改,规定对农村学生和城镇学生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截止2022年,全国31省市区已陆续开始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试点中,上海、北京、浙江采取了依据介于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之间的“全体居民标准”来进行赔偿,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非能够赔偿较高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
2022年1月,上海高院发布指导意见,指出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进一步提高的赔偿金额。不再按照“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至此,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实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裁判趋势一点一滴的改变都是社会变化的表现。同命同价,是对每一个自然人价值趋同的肯定,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坚实践行。

“同命同价”的反对者认为每个人创造的社会价值和财富并不相同,故赔偿金额相同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这种观点因为囿于无法精确评判单独个体的价值财富,故而在务实中无法有效执行。加之社会上种种对“同命不同价”的尖锐批判,最终使得赔偿方案趋于平均化,也更合乎赔偿双方矛盾的化解。
但现在的赔偿中,依然是“不同省不同价”。上海市与部分不发达省份的死亡赔偿金,相差近一倍,各个相邻省份,也存在不少的差别。
例如,青海居民,如果在上海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得到的残疾死亡赔偿金,会比他在青海发生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金要高出近一倍。这样的结果,从法理和公平角度,也是值得推敲和斟酌。

但无论如何,我们有幸看到法律向前的脚步,也感受到法律人在不断指引社会发展。
希望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远离交通事故,终其一生也无需适用此类法律,我们努力奔跑和呼喊,致力于推动法律追赶社会的步伐,让它们更加吻合社会发展,更好体现公平正义。当众人需要法律的帮助时,期望一部公平的法律已经在时刻准备着,关爱每一个需要的人。大法不言、大爱无声。